做好工程管理,首先要學會管理項目負責人,選擇一個有誠信、有經濟實力的項目合作夥伴是非常重要的。畢竟一個良好的項目負責人,可以把工程項目的風險控制到最低。從裁判文書網中看到案件發生多集中在項目負責人上,至少有80%的風險來源是項目負責人可以控制的,剩下的20%分别來自材料供應商、發包單位和建設單位。當然,這裡隻是一個簡單概率,沒有什麼科學,隻是從案件發生原因關聯來概況,具體數據可在裁判文書網中分析。
項目負責人
首先,我們先簡單說下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即是負責建設項目的管理者。項目負責人能聯系項目的使用單位,提出項目的建設目的及相關功能要求,能參與設計方案的評審及設計單位的選擇。項目負責人要參與項目監理單位的招标工作。由此可見,理論上項目負責人的管理職能和職務行為還是比較多的,除此之外還有就是項目建設前期墊資的主要出資者,也就是實際項目負責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投資均是項目負責人個人資産墊資建設,在完成一定工程量或完成某個建設階段才按承包合同從建設單位拿到工程進度款。
其次,項目負責人不管是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還是施工單位,其因管理職能參與建設施工整個過程,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義參與各項協調會議和合同談判等簽訂各種合同、會議紀要、政府文件等,這就很容易構成事實上委托關系。在上篇文章《明知僞造公章還擔責?建設單位被項目負責人坑慘了》中所舉的創格爾公司與石船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文魁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中,項目負責人僞造創格爾公司印章與石船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但基于王文魁是創格爾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的事實關系,加上在僞造公章前發生的王文魁作為創格爾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代表其在合同、政府文件等簽字,構成事實上的委托關系即存在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因此構成表見代理而使創格爾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我們主要談的是表見代理制度,這也是本文給大家着重介紹的工程管理風險點,也是其他行業公司應當引起重視的法律問題。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表見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引用百度百科概念解釋)。為方便理解,筆者簡單地概括為:
一、我這個行為發生時,是無權代理人;
我在簽訂這個合同時,本身行為實際是沒有代理權限,或者是不在授權範圍内行使的。
二、我的行為使第三人有理由或事實相信我能夠代表公司作出這個行為是合法;
我沒有真實的授權委托書、有真實的授權委托書但超過了授權範圍或是超出職權範圍作出這個行為,但是我有僞造公司印章或項目部印章加蓋的授權委托書或是因為我的職務行為、前事實委托行為在合同上簽字且有已履行的事實時,我就具備有權代理的外觀表象,讓第三人合理相信我是有權代表公司跟他簽訂合同。
三、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沒有惡意串通、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下面我們看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内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項目風險管理
而項目負責人因為職權範圍,在項目落地前參加各種商務談判和合同談判簽訂的相關文件、合同等。很多公司未公開授權明示某某是公司項目負責人,但事實上卻讓其在以上文件上簽字,有些文件也明确寫明某某公司某某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簽字處簽字,簽字後公司都選擇默認即不直接提出修改也未提出書面異議,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律都是偏向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因此,項目負責人的簽字、項目部印章就足以構成表見代理行為,除此之外項目負責人僞造公司印章或者是項目部印章加上未授權時有代表行為事實的認定構成表見代理,所有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這裡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僞造公司印章是違法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是要負擔刑事責任的,大家不要去觸犯)
大法盲旺仔有話說(風險防控措施):
1、堅持“一事一授權”,避免構成事實委托具有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象;
上篇文章已經對此加以分析和說明,想了解詳情的讀友們可以翻看一下,有意見歡迎大家讨論。
2、針對職務行為的限制,在合同或項目公布欄等多方面向合同相對人展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已明确規定對職務行為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不代表我們毫無舉措,可以在合同、項目公布欄、短信或函件等多種形式告知第三人某某職權範圍、告知授權方式和範圍等。雖然不能完全杜絕表見代理行為,但是根據民法典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縮小公司損失範圍。
3、未授權前,禁止以公司名義進行任何經濟活動,加大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完善職務人員追責體系;
4、選擇項目負責人、材料供應商合作前,應當做好法律盡職調查,選擇誠信度高、經濟實力強的人或單位進行合作,有能力把控項目負責人。
小編也是行業小白,剛入建築行業,水不夠深。小觀點供大家思考、學習、讨論,有趣的小夥伴歡迎留言。另外,小編有中英文版《法律盡職調查清單》,感興趣的小夥伴關注私信發送“領取《法律盡職調查清單》”,這是法律人都應該知道的,沒有得到的私聊。同時,在建築行業遇到什麼法律問題可以電話咨詢我18785024142(微信同号),我們有專業工程律師龍宏13985488082、王亞軍律師:130078***48為您解答咨詢,達成委托的說是小編推薦即可享受八折優惠,前提是要先聯系我,期待您的來電。
法律盡職調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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