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政策提倡生育兩個子女,自願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
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标準、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對于2016年之前出生未滿16周歲的可以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是否可以補辦。對于2016年之後出生的,建議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人口計生法》規定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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