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至今,為了促進地區發展和吸收外資,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主管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對于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優惠所得稅政策:
1、對于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資企業和在經濟特區從事生産和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适用百分之十五的優惠所得稅稅率。
2、對于在經濟特區所在城市的老城區設立的外資生産型企業,應适用百分之二十四的優惠所得稅稅率。
3、對于技術密集型項目、外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償還期較長的項目、以及國家鼓勵的部門中的項目,如能源、運輸等,所得稅稅率可進一步減至百分之十五。
4、對于外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服務部門的企業,第一年應免除所得稅,第二、三年應免除百分之五十,但需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申請并獲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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