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買賣房屋簽合同時需要寫明房屋出賣人、房屋買受人和中介人的基本信息;對房屋的位置、産權證号、産權性質、面積和裝潢情況等都應該寫明,還應該約定雙方的付款方式以及數額。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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