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農村社區房地産許可證是作為集體産權發行的證明。 它将集體向村民頒發集體土地财産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它本質上與商品房不同。 如果要出售,必須得到集體的批準。 個人擁有的房屋的性質仍然屬于小型房産。
2、小型房産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費用。 産權證書不是由國家住房管理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鄉政府發布,也稱為“鄉鎮房産”。
3、“小型房産”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種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用語。 國家在此類房屋中沒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 購買合同不會在土地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所謂的産權證書不是有效的有效産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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