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聊天信息屬于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數據包括五大類:
1、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2、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4、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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