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的房子,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在夫妻結婚後一般是不算夫妻共同财産。如果在結婚後加上了對方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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