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将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标準劃分為不同類别。法理上的證據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按照證據的不同來源,可以将證據劃分為兩類。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訴訟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系,可以将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兩類。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将其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兩類。
4、本證與反證。根據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要證明的事實根據,可以将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兩類。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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