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确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拟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拟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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