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判刑不再注銷戶口。2003年,公安部推出三十條便民利民措施,取消了被判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省去從戶籍地到服刑場所的遷入遷出環節,該舉措當年8月2日正式實行。
以往已注銷戶口的被判處徒刑需要恢複戶口的,憑《刑滿釋放證》,直接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恢複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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