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減刑。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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