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的标準:1、醫療費(需要收據憑證,病曆,診斷證明等相關的一些證據來确定具體費用,有異議的,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2、誤工的費用。3、護理的費用。4、交通所用的費用。5、住院夥食的補助費(應當根據補助的标準來确定)。6、營養所需的費用(應當根據具體意見确定)。7、殘疾賠償金(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的,嚴重影響勞動就業的,可以作出相應的調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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