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記分周期(一般是從初次領駕駛證的日期算起12個月内)交通違法記分都不滿12分,沒有違章(有違章需要處理完)下一個記分周期自動歸零;比如說10.1号駕駛證年審,隻要10.1号之前駕駛證沒有違章(有違章需要處理完),不滿12分,駕駛證到10.1号自動清零,不會計入下一記分周期,不過駕駛證記分超過12分,或有違章未處理就會計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隻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後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其中,駕駛人初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那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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