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是公司中的職位。
公司所有權屬于股東,對于特别重大的事項,股東們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來讨論決定。
公司是由經理層具體經營的。
在股東會和經理層之間,股東們又設置了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成員叫董事,監事會成員叫監事。董事和監事可以不是公司的員工,也可以是。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财産、挪用财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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