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可是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對此不必理會。
因為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财産是可能産生共有關系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
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産生的公有财産,法院是會支持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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