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康權,包括
〔一〕不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權利。
〔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其他權利:産前檢查按出勤對待、勞動時間内給予哺乳時間等。
二是勞動保障權: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權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權利、享受生育保險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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