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沒收财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财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财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财産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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