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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代位權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19 15:30:08

  1、産生法律上的沖突。

  (1)與有關執行制度産生沖突以及存在的執行困難。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難以确認導緻債權人舉證困難。

  2、我國代位權的種類偏少。

  3、對代位權行使方式規定過于狹窄。

  4、代位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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