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但是公務員可以從事正常的證券投資行為,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将其合法的财産以合法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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