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彬彬 溫晗 侯小茗 陸薪宇 倪炜辰
#訴訟程序#民商訴訟#
前言
一元複始,萬象更新。随着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我們逐步走出新冠陰霾。疫情三年,既是災難也是挑戰,為了應對重重障礙,我們主動或被動地改變了原有的習慣,網上立案、線上開庭、訴前調解等變化從無到有,從個案到普遍,已經深刻改變了律師執業環境。不經意間,程序問題變成了一門需要律師重新學習的課程。
本系列文章共分為五期,從民商事訴訟的立案、保全、一審及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及執行程序出發,梳理了2022年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及司法實務上的重大調整,并結合多地司法實踐經驗分享心得感悟,以窺民事訴訟程序之生衍叠代,助力諸君2023年披荊斬棘。
立案程序之新規解讀
九層之台,起于累土。立案作為訴訟程序的第一個環節,當事人往往默認立案成功的必然性,在立案登記制實施之後更是忽略其難度和重要程度。然而,立案程序涉及到案件管轄的确認、案由的選擇、前置調解的處理、立案材料的準備等多個環節和工作,訴訟代理人如能對案件立案程序要求精準把握,将對案件進程的推動起到極大的積極作用,大大加快案件的程序進展,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本部分我們将針對2022年度立案程序方面的變化及新規進行解讀。
一.管轄1.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下沉
變化及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摘要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争議标的額大的、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或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中,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别管轄标準有4000萬元及以上、2000萬元及以上兩檔。
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重慶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标的額人民币4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遼甯、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轄區中級人民法院,解放軍各戰區、總直屬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所轄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标的額人民币2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标的額人民币50億元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實務解讀
随着高水平對外開放的不斷推進,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明顯上升,原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已難以滿足中外當事人與日俱增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規則進行了更新與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加大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下沉力度,明确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并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從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下放至所有中級人民法院。這也就意味着,涉外民商事案件從以集中管轄為原則,管轄權下沉為例外轉變為以管轄權下沉為原則,集中管轄為例外。
就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别管轄标準,最高院采取了分區域梯度劃分标的額管轄标準的模式,結合不同地區外向型經濟發展情況,從标的額角度界定了“争議标的額大”的标準。具體級别管轄規則如下表所示:
2. 成渝金融法院正式建立
變化及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摘要
成渝金融法院專門管轄重慶市範圍内,以及四川省屬于雙城經濟圈範圍内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部分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内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2.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内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以住所地在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内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内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5.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6.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内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實務解讀
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國繼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後設立的第三家金融法院,也是全國第一家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金融專門法院,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受案。金融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案情及法律關系複雜、案涉金額較高等一些問題,一方面對審判執行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審判經驗要求較高,另一方面也需要相關金融監管機構配合,組成專業審判隊伍進行集中管轄既是審判的需求,同時也是專業化分工的需要。在裁判尺度和司法觀點上,成渝金融法院的建立也能夠推動案件裁判口徑的趨同。
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對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執行案件等三大案件類型進行了全方位明确,并根據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轄的職能定位,對四川、重慶兩地各級法院金融案件的審級關系作出了重新劃分。
需注意的是,成渝金融法院有權管轄境外金融活動損害境内投資者合法權益案件,與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相同,三家金融法院都有權管轄境外金融活動損害境内投資者的金融糾紛。針對該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争議,由争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因此,對于此類案件的管轄法院,由當事人提起訴訟時自行選擇确定;當事人同時向多家金融法院起訴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如多家金融法院發生管轄争議,可以就個案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 知識産權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變化
變化及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幹規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摘要
發明專利等七類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知識産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标認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由知識産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具有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管轄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案件訴訟标的額的标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标準的通知》法〔2022〕109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上海法院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規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摘要
各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内的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案件。
上海知識産權法院管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涉及馳名商标認定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案件和重大、複雜的第一審知識産權行政案件;訴訟标的額在2億元以上或者訴訟标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及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一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案件;訴訟标的額在50億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案件。
實務解讀
由于知識産權案件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此前最高院對于知産案件基本采用集中管轄的模式,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同時,也可以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審判資源。随着近年來知識産權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水平的提高,知識産權案件的管轄權也開始逐漸下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幹規定》明确涉及發明專利等權屬、侵權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轄,而将不涉及較強專業技術性問題的知識産權合同糾紛案件作為普通知識産權案件确定管轄。新規施行後,涉及發明專利等的第一審知識産權合同糾紛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行政案件标準的通知》确定了具有知識産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除個别地區外,每個中級法院轄區内至少有1個基層人民法院具有知識産權案件管轄權。同時,最高院确定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産權民事案件的訴訟标的額标準,充分考慮各地區知識産權案件數量分布不均、訴訟标的額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同時為确保标準相對簡單明了,便于當事人訴訟,除廣東省有兩種訴訟标的額标準外,其他省份實行省内一種訴訟标的額标準。
以上海為例,此前上海僅有浦東、徐彙、楊浦和普陀4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知識産權案件。2022年發布的新規将上海知識産權案件由集中管轄調整為屬地管轄,能夠更好地滿足各區域知識産權保護需求,解決案件分布不均衡等問題。訴訟代理人在處理知識産權民商事糾紛立案時,應當充分關注管轄規則的變化,以免因管轄法院選擇錯誤導緻立案時間的拖延。
二.在線立案變化及新規
《上海法院網上遞交電子訴訟材料規範(試行)》摘要
1. 紙質證據材料應當統一制作證據清單;證據清單應當以文本格式形式呈現,使用Word或WPS等文本編輯軟件制作,不得以表格形式提交;證據清單應當按證據組(件)區分條目,同一組(件)證據拟定能夠簡明反映證據内容的組(件)标題,标題不得重名;證據清單中每一組(件)證據應當标明該組(件)序号和頁數;補充遞交的證據材料同樣應當制作證據清單,證據組(件)的序号按順序自然銜接上一份證據清單序号繼續編号;
2. 證據目錄清單掃描件應當作為原告證據材料的首件材料單獨上傳,首次提交的證據目錄清單文件名稱統一為“證據目錄清單(一)”,後續補充提交的證據目錄清單文件名稱依次命名為“證據目錄清單(二)”等。
3. 紙質證據材料應當編寫頁碼,頁碼編寫于材料頁下方右側位置,頁碼編寫以每組(件)證據為單位,無需編寫連續總頁碼;
4. 證據材料中如有數碼照片或音視頻文件的,應當在證據清單中單獨作為證據組(件)标明并拟寫标題;
5. 紙質類證據材料應當進行掃描并保存為PDF文件後上傳,同一組(件)内的材料應當合并在同一個PDF文件内,并應當與紙質材料排列順序保持一緻;
6. 電子證據材料形成後應當按照每組(件)證據分别上傳,每一組(件)材料為1個PDF文件;PDF文件應當準确命名文件名,文件名格式為“(序号)-(證據标題)”,命名的序号和證據标題應當與證據目錄清單上序号、證據标題保持一緻;序号用兩位阿拉伯數字命名,例:01-借款合同;
7. 音頻文件證據材料應當制作形成文字稿,作為證據材料組成部分并納入證據目錄清單;
實務解讀
根據2022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的數據,2021年全國法院網上立案1143.9萬件,網上立案已成為訴訟當事人立案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傳統的線下立案程序中,法院不會對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提出嚴格的範式要求,訴訟代理人會依據自身工作習慣對證據清單、證據編排作出安排。然而,在線立案因其無紙化操作的特性,法院對于電子訴訟材料的制作、命名、編目、歸類均具有更高的規範化要求。如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對于在線立案的材料規範及具體要求不甚了解,或會導緻立案材料無法滿足立案要求被法院退回,增加立案程序的時間,影響後續實體程序的進度,甚至造成财産保全時間的延後,增加當事人損失風險和代理人執業風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上海法院網上遞交電子訴訟材料規範(試行)》對在線立案的材料規範進行了具體明确的指引,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參考價值,本文以上海法院對在線立案的材料要求為例進行說明。根據《上海法院網上遞交電子訴訟材料規範(試行)》,如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範标準要求的,法院方将視情予以材料回退重新辦理。實踐中,在線立案材料遞交常見的不規範做法包括文件未命名、文件格式不規範、未單獨制作證據清單上傳、證據未分組等。在線立案過程中,應當注意:1.單獨制作證據清單;2.證據合并且命名準确;3.材料上傳須一一對應。
三.調解前置變化及新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關于深化探索實行調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幹意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摘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發布《關于深化探索實行調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幹意見》,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對家事、相鄰關系、小額債務、勞動争議、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等糾紛,在全市推開探索實行調解程序前置。針對上述符合調解前置條件的糾紛,法院可以徑行安排訴前調解。
實務解讀
針對前置調解程序,需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關注:
第一,應準确把握調解程序前置的适用範圍,包括可适用調解程序前置的案件類型以及排除适用的範圍,對于适用前置調解的案件類型,應及時向當事人予以釋明。
第二,對于符合調解程序前置,但同時具有保全需求的案件,可向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前财産保全申請,并向法院提供擔保。應當注意,原告起訴前或起訴時提出保全申請的,在保全未到位前,代理人應當提示法官謹慎決定是否進行訴前調解。
第三,如前置調解成功,為保證調解協議的效力,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調解階段的部分行為效力可以及于訴訟階段。調解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争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确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等的外,當事人一般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确認的無争議事實舉證。對于無争議事實确認制度的把握可有效推動訴訟程序的進展。
本期結語
民商事訴訟具有極強的程序性和規範性。随着近年來程序法的不斷更新與完善,業務對于争議解決律師在程序上的把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為《民商事訴訟程序2022年深度觀察》系列文章的第一期,主要針對2022年度立案程序中的主要變化進行梳理分析,以期對讀者有所幫助。
在當今日益複雜的民商事訴訟程序中,訴訟保全俨然成為一場訴訟“大戰”必不可少的工具,一次成功的訴訟保全可能會影響案件整體的訴訟進程,乃至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下一期将針對保全程序之新規解讀推出系列文章之《争議解決丨民商事訴訟程序2022年深度觀察(二):保全》,以飨讀者,敬請關注!
特别聲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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