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内,“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裡,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确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緻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後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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