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
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财産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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