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權就是參加聽證會,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權利。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其中,聽證當事人的權利為:
1、行政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人參加聽證;
2、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3、申請人、第三人人數超過五人時,分别推舉一至五人代表參加聽證,代表難以推舉産生的由行政複議機關确定作為代表參加聽證;
4、圍繞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聽證當事人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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