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領)館、外籍号牌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辦理行駛證。其他機動車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住所地址所屬車輛管理所分所辦理。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号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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