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産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财産,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
2、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産還貸,隻是在夫妻之間産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3、結婚後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為共同财産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仍是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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