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限合夥人沒有特殊的要求,但有限合夥人行使的權利是受限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币、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财産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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