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是公共報告人,是案件審理的第三方力量,從獨立于當事人和合議庭的第三方視角,充分發揮客觀、中立的協調優勢,有助于當事人了解案件審理方向、預測裁判結果,還能補強原告訴訟能力。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
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隻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
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采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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