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當事人要勝訴的情況下跟被告談條件,想法子把賠款占為己有。
2、假稱跟法官的關系好可以全額退費為由,叫當事人交出訴訟費發票和簽退手續費給他來退。
3、叫當事人交出合同原件,當事人就沒有了證據,也就無法在告被告,然後私下跟被告簽訂調解協議,把賠款占為己有,把訴訟費占為己有。
4、僞造法院公文騙當事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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