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炭法》,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具備發下條件:
1、有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開采方案。
2、有計劃開采的礦區範圍、開采範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
3、有開采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資料和其他資料。
4、有符合煤礦安全生産和環保要求的礦山設計。
5、有合理的煤礦礦井生産規模和其相适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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