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财産應當由夫妻雙方來分割,子女無權參與。至于“要照顧子女權益”這個原則性規定,既可以通過對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在财産分割上适當照顧的方式體現,也可以由判決對方承擔撫養費的方式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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