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由此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采用書面訂立合同的,隻要具備簽字、蓋章中的一個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但在律師實務中,常常會出現當事人約定簽字并蓋章兩個要件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對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法律是認可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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