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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滅門案最新通報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18:23:15

河北滅門案最新通報(河北廊坊兩起滅門案背後)1

(5月19日,原偉東妻子李傑在其天津住所中手持舉報信和判決書。攝影/本刊記者 周群峰)

兩起滅門案和兩個

20年沒等到結果的“死刑犯”

本刊記者/周群峰

發于2021.6.14總第999期《中國新聞周刊》

5月19日,51歲的李傑正在天津濱海新區的住所内,整理着厚厚的一摞“控告信”。這些待寄出的舉報材料稱,她的丈夫原偉東“無端被卷入廊坊市兩起滅門案”,此後多次遭遇刑訊逼供,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被廊坊中院和河北高院認定故意殺人罪名成立。

1995年和2000年,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勝芳鎮,分别發生兩起滅門案,共有6人死亡。此後,警方抓獲7名嫌疑人。警方稱原偉東同時涉嫌兩起滅門案,湯鳳武隻涉嫌前一起案件,另外5人隻涉及後一起案件。

從2001年下半年,原偉東、湯鳳武相繼被霸州警方帶走至今,二人已被羁押接近20年。盡管他們多次聲稱案發時自己不在勝芳鎮,且證人言詞前後不一、唯一幸存的受害人拒絕出庭,警方更自稱物證丢失,但二人至今仍未擺脫第一起滅門案的嫌疑。從2003年6月到2020年7月的17年中,二人先後經曆了3次死刑、2次死緩判決。目前,河北高院二審開庭時間尚未确定。二人及其家屬的喊冤之路已經持續了20年。

兩起命案的“共同主犯”

勝芳鎮,隸屬于河北省廊坊霸州市,地處霸州市東南部,東鄰天津,經濟活躍,吸引着很多外地人打工謀生。

1995年11月29日,勝芳鎮發生一起滅門案,裝卸工楊長林及其兩個未成年的兒子楊雪松、楊山在家中遇害。2000年12月22日,勝芳鎮再次發生滅門案,當地稅務稽查隊隊長劉德成與其妻子王俊玲、兒子劉根被殺。

兩起滅門案發生後,霸州警方遲遲未偵破。2001年,一個名叫魏春江的男子因盜竊被霸州警方抓獲後,才出現了“轉機”。魏春江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縣(現“呼蘭區”)敖木村人,他對警方稱:2000年11月左右,他的姐夫陳瑞武和原偉東、楊洪義三人喝酒時,曾預謀搶劫劉德成一家。據此,警方判定三人為劉德成案的重要嫌犯。

陳瑞武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年他和原偉東等人喝酒的事情屬實,但從沒聊起過預謀搶劫。魏春江造謠污蔑,是想将此作為舉報立功的機會,以達到為其本人減刑的目的。他透露,魏春江有多次前科,在2017年前後又因故意傷害他人,在四川攀枝花市被抓并獲刑。

李傑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劉德成一家遇害時,原偉東正在呼蘭縣交農業稅,沒有作案時間。警方未采信其證言,反而認為其包庇原偉東。

《中國新聞周刊》從霸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所作的一份“辦案說明”中看到:2000年12月23日,劉德成一家被殺後,偵查人員找到李傑,詢問原偉東的去向。李傑稱,原偉東回原籍與陳瑞武交稅去了,系案發前去的。辦案人員就與黑龍江省呼蘭縣石人鎮派出所民警取得聯系,該所民警去敖木村調查後稱,二人确已回家,是21日下午到的家,22日在村委會一起交的農業稅,有人證及交稅記錄。

對于劉家滅門案,警方推斷的殺人動機是“情殺及雇兇殺人”。在2002年11月26日的起訴書中,廊坊市檢察院指控王曉敏“因懷疑其姘夫與被害人王俊玲(劉德成之妻)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遂産生殺念,後委托尚志紅雇兇殺人。尚志紅雇傭了原偉東,他又“糾集”陳瑞武、楊洪義實施殺人。

不僅如此,霸州警方又稱,原偉東、湯鳳武二人還為1995年楊家滅門案的嫌疑人。對這一指控,原偉東也稱自己沒有作案時間。他在供述中稱,在該命案發生時,他已經回到黑龍江老家了,回去是因為“發現勝芳的生意不好做,打算回家種地”。

湯鳳武的前妻彭豔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時湯鳳武曾在勝芳盜竊過香煙,此後聽說警方要抓他,就連夜跑回了東北。“在他回到東北幾天後,楊家滅門案才發生,湯鳳武不具有作案時間。”湯鳳武前嶽母也稱,楊家滅門案發生的時候,湯鳳武正在她家吃飯,吃的大碴粥。“第二天,就聽說這邊殺人了。”

2003年6月27日,廊坊中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原偉東、湯鳳武、陳瑞武等六人死刑,以包庇罪判處李傑有期徒刑三年。七人均上訴,河北高院以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4年6月2日,廊坊中院作出判決,判處原偉東、湯鳳武、陳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紅死刑緩期執行,楊洪義無期徒刑,同時判決王曉敏、李傑無罪。原偉東、湯鳳武等五人上訴至河北高院。2006年12月11日,河北高院以原審程序違法、事實不清再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8年4月23日,廊坊中院再次判處原偉東、湯鳳武、陳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紅死刑緩期執行,楊洪義無期徒刑,同時判決王曉敏、李傑無罪。原偉東、湯鳳武等五人上訴至河北高院。

最終,2009年11月12日,河北高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宣告劉德成一家遇害案全案無罪,王曉敏、李傑等五人無罪。同時,河北高院對楊長林父子三人遇害案改判原偉東、湯鳳武死刑緩期執行。

但是,直到2011年11月4日,廊坊中院才宣讀該判決書,導緻陳瑞武等人在看守所被繼續關押了接近兩年時間。陳瑞武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時,廊坊中院沒有解釋為什麼要超期羁押他們兩年時間。無罪釋放至今已有10年時間,廊坊辦案機關也沒有向他們賠禮道歉。原偉東的律師呂寶祥認為,這不是超期羁押,“這是非法拘禁”。不過,“非法拘禁”的觀點并未得到一些專家的認可。

重獲自由後,多人稱自己遭遇過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陳瑞武稱,2012年,他曾試圖咬舌自盡,舌頭上被縫了7針,至今傷痕可見。李傑稱,她曾被兩個拿電棍的人往她身上亂電。原偉東和湯鳳武在審期間,也多次提及自己是因遭刑訊逼供才做了有罪供述。

2013年7月1日,最高法作出指令再審決定書認為,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指令河北高院進行再審。2014年3月24日,河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書,維持對王曉敏、陳瑞武等五人的無罪判決,撤銷對原偉東、湯鳳武二人的有罪判決,發回廊坊中院重審。2020年7月8日,廊坊中院作出(2014)廊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決書。

湯鳳武的二審律師趙軍稱,曆時七年作出的這份判決書,并未對最高法認為的“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作回應,在物證缺失的背景下,還是對原偉東和湯鳳武作出死緩判決。

河北滅門案最新通報(河北廊坊兩起滅門案背後)2

(2002年4月,河北廊坊警方的“說明”稱,楊長林一家被殺案現場提取的菜刀等“有可能在我處遺失”。圖/受訪者提供)

物證丢失後“留有餘地的判決”

伴随着“劉家滅門案”的全案無罪,26年前的“楊家滅門案”的真相仍然不明朗。目前,原偉東、湯鳳武二人皆因該案被羁押在廊坊市看守所。

關于作案動機,2001年11月24日,霸州警方對姚俊來(原偉東的盟兄弟,勝芳鎮人)的一份訊問筆錄中有所體現。《中國新聞周刊》從該筆錄中看到,姚俊來自稱“參與了原老黑(原偉東外号)的殺人事件”。他稱,1995年秋季的某天,他讓原老黑将楊家人殺掉。原因是“有一天,我騎自行車和那家的男的嚷起來了,(因為)誰也不服誰,就打了起來。”姚俊來稱,他把錢“給了原偉東和湯鳳武,(雇傭他倆殺人),錢是在齊連強的家具廠給的”。

2002年4月16日,時任霸州市公安局勝芳分局刑警隊辦案人劉若輝、杜國利寫的《破案報告》中提到:原偉東交代了,1995年11月29日,受其盟兄弟齊連強、姚俊來6萬元所雇,夥同湯鳳武将楊長林一家殺害,其得款3.5萬元,分給湯鳳武2.5萬元的犯罪事實。

但時隔十餘年後,2014年6月,霸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辦案說明》又給出了不同說法,稱“姚俊來、齊連強二人拒不配合辦案人員的調查工作,故原偉東、湯鳳武其二人作案原因無法查清。”姚俊來父親姚恩義曾在一部紀錄片中接受采訪時表示,姚俊來并未雇兇殺人。“他是屈打成招的,手都(被)電壞了。(我們)花了4萬多元給公安局,才把他弄出來。”

1995年11月29日,楊家滅門案案發當日,警方在現場提取了一封恐吓信,其内容大緻是,楊長林家的狗吓壞了寫信人的孩子,該寫信人讓楊家主動把狗藥死,否則就對楊家全家不客氣。“看在住在本街的分上,給你最多兩天時間。”

除了“恐吓信”,警方還提取了多份物證。廊坊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稱,案發當日20時20分接報後,廊坊市公安局副局長李曉峰立即率領有關刑偵、技術人員于21時40分趕到現場。22時對現場勘查,23時50分勘查結束。現場提取了洋鎬一個、菜刀一把、捆屍體的綠色尼龍繩一部、黃色石英手表一塊、拍照提取殘缺掌紋一枚。趙軍稱,警方後來提取了湯鳳武、原偉東的唇印、血迹等進行比對,并讓他倆抄寫了那封恐吓信。“但令人費解的是,警方至今沒有公布比對結果。”

《中國新聞周刊》獲得了一份2002年4月27日廊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刑事技術大隊所做的“情況說明”。其中寫道:“楊長林一家被殺案現場提取的物證菜刀、鋼鎬各一把,在我處多處查找均未找到,鑒于時間較長,加之技術樓多次裝修、搬遷,有可能在我處遺失。另外,楊長林一案現場拍照提取的殘缺掌紋,由于面積小、特征少,不具備鑒定條件。”

原偉東二審的辯護律師李仲偉稱,該案至今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廊坊警方在多次辦案說明中聲稱,該案偵查階段所提取的物證均已丢失。

趙軍稱,這種故意殺人的案件,卷宗的保管規定相當嚴格,怎麼會輕易丢失?“本案最奇特的地方在于,客觀性證據完全缺失,竟然還能反複判處死刑,這種輕率的做法,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物證丢失,是不能通過情況說明的方式進行補正的。能夠進行補正的,僅限于物證來源及收集過程不明的情形。在他看來,本案物證丢失,應當視為訴訟中沒有物證。“死緩判決,應當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留有餘地的判決’,從側面反映出法院對于被告人是否殺人,内心也是不确信的。也就是說,本案沒有達到證據确實、充分的要求,這種情況下應當直接宣告無罪。”

唯一幸存者的“指控争議”

在物證丢失的背景下,作為楊長林遇害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楊妻張金萍的陳述尤為重要。

廊坊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中的“簡要案情”稱,1995年11月29日晚7時許,張金萍回家,走到外間屋門口時被人抓住頭發拉了進去,并對她說:“讓你把狗打死你不打,今天我們連人帶狗一起殺……”說完将其打昏。張金萍蘇醒過來後發現,丈夫楊長林和兩個兒子已死亡。院門反鎖着,(她)便從牆頭爬到房上喊鄰居王仁生,王當晚7時35分到勝芳分局報了案。

2001年原偉東、湯鳳武被抓之後,她所作的筆錄中自稱“被擊倒後靠裝死活了下來”。張金萍還曾對楊長林弟弟楊長生稱“他倆(原偉東、湯鳳武)燒成灰,我也認識”。2014年6月9日,張金萍的陳述又稱,案發時拿槍男子揪其頭發向地上磕,其裝死不動,之後拿槍男子去打小兒子楊山,其偷偷睜開眼,見一名男子從水缸打水喝,之後他們把燈都關掉離開。“拿槍男子膚白,東北口音,另一男子膚黑,眼睛不大,長方臉。”

呂寶祥稱,庭審時,他多次要求法院讓張金萍出庭,但是廊坊市中院通知他,張金萍拒絕出庭。“根據法律規定,控方和辯方如果對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認識不一緻時,如果他們不出庭,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毛立新稱,被害人或證人是否出庭,法院會結合控辯雙方的申請,判斷其有沒有出庭必要性再做決定。按照法律規定,控辯雙方對被害人或證人的陳述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如果他們不出庭,法院無法确認其陳述的真實性、合法性,且該陳述會影響定罪量刑。具備這三個因素的話,被害人或證人就有出庭必要性。在本案中,這名被害人陳述前後反複,與其他證據也存在矛盾,其真實性無法确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通知其出庭被其抗拒,其陳述就不應被法院采信。

何兵則認為,對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認識不一緻,并不必然導緻被害人陳述不能成為定案依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内容是否真實,還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由法院綜合判斷。

圍繞張金萍的另一個争議焦點是,她的指認是否有效?原偉東和湯鳳武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間,張金萍從多人中辨認出了二人。但被告方律師對此并不認可。

呂寶祥提到,2011年11月6日,湯鳳武被霸州警方抓獲後,霸州電視台連續播放了三天相關新聞。張金萍和楊長生均在陳述中承認看過電視畫面。張金萍先看到電視畫面,再去辨認,有先入為主的嫌疑。在開庭時,原、湯每次都說,在辨認過程中,他們是供指認的人中,唯一具備剃光頭、戴刑具兩個特征的人,這對張金萍産生了引導作用,如此辨認猶如按圖索骥。

上述判決書稱,偵查機關組織辨認及制作辨認筆錄依據的是1998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辨認時應當将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據辨認筆錄記載,張金萍對原偉東的辨認系将其混雜在其他七名辨認對象中,對湯鳳武的辨認系将其混雜在其他六名辨認對象中。故張金萍的辨認并不違反該規定要求。

法學專家建議異地管轄

原偉東與湯鳳武被羁押近20年,兩家命運也發生改變。迫于生計,湯鳳武妻子彭豔芬與其離婚後已經改嫁他人,但至今仍在為前夫喊冤。2003年8月,原偉東母親在河北高院跪地磕頭喊冤時,突發腦出血去世,年僅56歲。原偉東被抓時,其子僅6歲,在學校背負“殺人犯之子”的罵名,産生厭學情緒,初中未畢業就辍學,目前在天津打工。

原偉東二審的辯護律師李仲偉告訴《中國新聞周刊》,20年來,為原偉東、湯鳳武代理過的律師前後已有十五六位,很多人都是無償代理該案。“比如,為原偉東免費辯護的呂寶祥現在已經80多歲,目前居住在加拿大。這些年來,為了該案,他經常往返中加兩國。”

該命案發生近26來,很多辦案人員已經升遷,多位律師稱,這給該案繼續在河北省審理帶來了潛在的人為阻力。2011年,原《法制日報》的一篇報道中援引霸州市公安局一位知情人的話說:“連破兩起滅門命案,大大提振了當地警方的士氣,當地電視新聞還進行了報道。一批破案有功人員被表彰、獎勵,有的還被提拔重用。”

公開履曆顯示,2000年,劉德成一家遇害案中,時任專案組組長、霸州市公安局局長段上禾,後升任廊坊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參與審理兩起命案的多名法官也已升遷,有的已經升任廊坊中院副院長,甚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仲偉稱:“目前,我們已經向河北高院提出了書面申請,要求其将我們提出的将本案移出河北管轄的請求報最高法。”

河北省高院法官李霞是該案承辦法官。6月3日,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該案二審時間,目前還沒有确定。(具體時間)會在合議庭研究完後,報領導來定。

毛立新也認為,該案要想查明案情,并對被告人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應該按照現在的刑訴法相關解釋,參照聶樹斌案将該案移出河北省審查。

何兵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一問題涉及再審的異地管轄和異地複查。對于異地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這是考慮到原審法院已經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在再審前已有預設,并且考慮到案件終身制的影響,會對再審糾錯增加不必要的阻礙。

他認為,異地複查雖無明确法律規定,但是有先例的,即聶樹斌案。因此,本案是可以異地管轄,也有必要通過異地管轄的方式,“确保司法公正,切實回應人民群衆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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