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屬于共同财産,由雙方協商分割。
2、婚前已經建好的房屋或者婚後一方父母建造的房屋,但是沒有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不是共同财産不進行分割。
3、婚前雙方家庭共建造的房屋,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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