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第73條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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