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明。如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護照、回鄉證等,港澳辦、台辦或僑辦出具的身份證明。
2、房地産權證。
3、内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房地産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6、内銷商品預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
7、付款賃證。
8、前手購房合同、契稅憑證。
9、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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