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曆(主觀病曆)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
4、疑難病例讨論記錄;
5、死亡病例讨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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