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執行的,執行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支付。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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