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算房産稅的,房産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産。所謂房産,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産、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據我國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居民個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據财稅(2008)24号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拆遷得來的房,正常繳稅,不會加收20%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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