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責任。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依法凍結妻子的銀行賬戶。當然,如果丈夫對外負債,妻子不知情,且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妻子可不用個人财産承擔還款責任。但對于夫妻共同财産,法院仍可以強制執行(不論登記在誰名下)。這種情況下,妻子要證明存款是自己的個人财産,才能免于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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