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完全屬于義務行為,不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也隻是依照規定補償因實施該消防行為而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并不收取費用。具體的法律依據在《消防法》第37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7條的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參加撲救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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