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法院傳票是要參加訴訟的,傳票一經送達,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如果提起訴訟的原告,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後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原告所提訴訟,按撤訴處理,也就是說,原告所提之訴訟将歸于無效;如果被告收到傳票後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法院對被告不到庭的訴訟,将照常審理,并就原告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作出可能對被告不利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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