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文明單位實行年度複查制和五年一屆滿制;年度複查參照省級文明單位考評實施細則進行,複查情況必須書面報省文明辦,并計入檔案,對于重劃、重組、撤銷、分立、合并的省級文明單位,榮譽稱号自行終止;五年一屆制度,人大、政協、政府領導正職最多連任兩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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