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内确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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