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帶走商業秘密不屬于勞動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争議: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争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争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
所以此類糾紛勞動仲裁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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