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财産清償。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的,為購置财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