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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應當如何進行區分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5 19:16:59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财産清償。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的,為購置财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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