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與賠償範圍有哪些?交通事故賠償,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範圍:醫療費,搶救費,傷殘補償,死亡賠償,喪葬費,參加喪葬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及根據醫囑賠償的營養費,陪護費,全休證明中的務工天數,資料所需的交通費,等等,上述費用中的大頭,根據各個地方省區的不同,有嚴格的标準,由事故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及法院發布的上一年賠償标準,剩下的,比如精神賠償等等,需在合理範圍内,法院方可支持。
二種判決結果: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如能達成一緻調解賠償意見,具體金額不固定。傷者如若是有明顯過錯行為,但非全責,那麼有2種判決結果: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責方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上限—11萬(傷殘、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責任比列計算,這個錢實際是可以直接判給被告,保險公司的。同樣,醫療費也是,隻要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内的,隻要對方占責就在限額内賠付,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計算。2、如果沒有保險,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對相應的損失金額,直接按照比例劃分。
總體來說:即使受害方酒後,無證,隻要不是故意,緻害方隻要占責任,那麼侵權賠償必然少不了,這個不做最終賠償的依據,隻是依照交警事故證明的責任比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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