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如果認為調解不公平,可以不在調解書上簽字,這樣調解書不會生效。如果已經簽字,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内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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