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過屬于行政處罰。
記過處分是出自2007年6月1日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指對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每種處罰都有其對應的處罰時間,這些都有相關的具條例規定。任免機關必須按照一定的處罰條例對違規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在生活中容易混淆記過與記大過這兩個處分,其實是不同的,記大過比記過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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