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換房子交的稅是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使用稅。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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