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處理應該遵循的原則如下: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2、要區别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3、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4、婚前給付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
5、彩禮返還适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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